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利用各种桥梁资源开发相关旅游产品,对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进行景区化建设或者改造,完善旅游功能化设施,在有条件的路段因地制宜设置风景道、观景台、交通驿站和汽车营地等旅游交通休闲设施。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观光、体验、科普、研学等工业旅游项目,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用品、户外休闲用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