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

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村寨进行景区化建设,完善旅游功能化设施。开展乡村旅游的乡镇和村,应当利用乡镇文化站、村级文化中心等场所设置地方文化展示、旅游咨询、小规模集散等旅游服务功能。

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闲置集体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等开展旅游经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