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