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在统计制度范围内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交通运输、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游统计工作。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饭店等旅游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