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鼓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自媒体等媒体宣传本地旅游良好形象。旅游主管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