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鼓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自媒体等媒体宣传本地旅游良好形象。

旅游主管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