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充电桩、旅游标识、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
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和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置,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出入口,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