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八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近、远期目标。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管控指标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