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联合监督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