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编制或者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工程措施、工程造价等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