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未经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所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