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