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