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补充鉴定:(一)原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