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补充鉴定:

(一)原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