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司法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