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有权拒绝承担所在机构指派的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事项;

(五)有权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不同意见;

(七)参加司法鉴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