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二)自愿解散、停业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的;(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