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