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