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