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可以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