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