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