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