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事业、企业单位。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