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存储和计提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