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伊通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总面积2527.1平方公里。自治县下辖15个乡镇,2个街道。自治县行政区域受法律保护,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永宁街道。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