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伊通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总面积2527.1平方公里。

自治县下辖15个乡镇,2个街道。

自治县行政区域受法律保护,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永宁街道。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