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