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并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