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条有效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并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