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可以直接约谈或者要求省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约谈或者要求省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