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