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