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二)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