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支结余部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