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职业教育经费,根据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建立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多渠道筹措经费,提供足额保障,并完善经费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