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教融合机制,对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