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程管理单位,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变更使用权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堤防、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持原状不变。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