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水利工程的用水、防洪调度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调度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调度计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