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