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文化生活第四十四条有效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残疾人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组织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