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

残疾人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组织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