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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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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