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