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九条有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聋儿语训机构教师、随班就读教师、手语翻译和直接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的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人员在特教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