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