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五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五分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