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法规案,听取审议报告,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