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