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二十八条有效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