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二十一条有效异地安置的退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需要就近进入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小学、初级中学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