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公民应征入伍。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慰问被征集人员家庭,为被征集人员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退出现役返回地方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迎活动。军人在部队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兵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喜报,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予以褒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