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推行招标投标资料电子化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档案。招标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