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科学、合理编制。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但是,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